“当初报价的时候明明是27万多元的装修费,现在结算了竟变成42万多元。”古镇一名市民装修入住后,却因工程完工结算问题被装修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装修后因结算纠纷闹上法庭
装修公司老板阿成(化名)诉称:2013年为业主郑某(化名)装修古镇某小区住房和古镇某公寓28套房。同年10月完工,郑某验收 入 住 。阿 成 称 结 算 合 计 工 程 款 为427673.1元,但郑某却只支付27万多元,由此欠款15万多元,经多次追讨,郑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为此,阿成将业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装修款已与阿成结算清楚并付清,并不欠其工程款。”业主郑某在法庭上辩称:阿成承揽工程时是以包工包料承接的,现在计算诉求金额时,将每一项人工单列计算,有违诚信原则及其所报的预算的约定。
郑某还认为,根据装修的惯例,预算价是由业主审核,并与承揽人协商一致后确认预算,施工过程中,如没有工程的增减,最后应根据预算单的计价方式结算并付清余额。“预算单上没有单列人工,而阿成说工程价只是材料价,而不含人工价,这纯属欺诈。”因此,郑某请求法院驳回阿成的诉求。
二、调查:原告确认收取结算款27万多
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阿成承接被告郑某古镇某小区住房和古镇某公寓28套房的装修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此外,双方还签订装饰装修工程预算清单,原告阿成还收取被告郑某2万元的预付款,工程于2013年10月份完工。
根据原告阿成提交的双方于20 13年6月签订的《古镇镇某小区装修工程结算清单》显示,双方对装修工程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作了详细约定,还对项目验收、付款、超工期等作了其他约定,同时,原告阿成还在清单尾部写上:“预付2万元订金,收款人阿成,完工时间大约:7月10日。”此外,该清单第一、二页有书写字体,显示在结算金额栏中,“实付:6740 7(画圈)及底部有:73817(画圈)的字样”。上述清单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装修公司的盖章。
被告郑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古镇镇某公寓28套房装修工程预算清单》。双方对装修工程的项目名称、工期、金额等作了详细约定。合计总价款为353640元。同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对于上述清单中有七项工程项目由原告阿成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及自行结算,经核算上述七项工程的预算款为169160元,该工程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增减及扣减排气扇费用,双方进行结算,古镇某公寓28套房装修工程款应为203222元。
另外,双方于2015年2月签名确认的《工程收款收据》载明:“本人阿成收到郑某住宿工程结算款(家装结算款)合共人民币277039 .00元整。”庭审中,原告阿成确认收取被告郑某上述款项。
三、判决:工程款已结算,驳回诉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阿成承接被告郑某古镇某小区和古镇某公寓28套房装修工程是否结算及结算金额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阿成提交的《古镇镇某小区装修工程结算清单》及被告郑某提交的《古镇镇某公寓28套房装修工程预算清单》和《工程收款收据》,其中:古镇某小区结算金额73817元,古镇某公寓28套房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增减及扣减排气扇费用后,装修工程款应为203222元。同时,被告郑某于2015年2月向原告阿成出具的《工程收款收据》也已明确收取原告工程结算款合共277039元,与上述装修工程款相互对应。
因此,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认定涉案工程原、被告双方已作结算,结算金额为:古镇某小区结算金额73817元、古镇某公寓28套房的结算金额203222元。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阿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结论:装修公司低价揽客后,又超预算结算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法官何文璋表示,许多装修公司为了抢生意,常常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来招揽顾客,装修完毕后又拿出远超预算的结算单要求业主支付,为此产生大量纠纷。因此,何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慎重选择装修公司:选择信誉好,正规的装修公司。了解该装修公司工程是否转包,设计费怎么算,报价表是否详细,了解装修公司的付款方式等,切勿为省“小钱”而失了“大钱”;
2、正确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此外,还需要加强注意,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若干条款,完善合同内容,防止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3、验收时必须认真查看,一旦在验收单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只要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违背国家强制性的装修规范,消费者就必须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即使发现存在装修质量问题,起诉也可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平时注意收集书面证据,以便诉讼时使法院能够根据准确、完整的事实材料及时公正判决。